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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11月9日,吉安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潘贻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潘贻明利用担任会昌县委书记,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42.569万元,其中18.9万元未遂。

  2015年2月至2022年,被告人潘贻明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个人在项目承接、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5.3043万元,其中55万元未遂。

  潘贻明,男,汉族,1954年6月出生,广东河源人。他曾任石城县委书记等职,1999年任会昌县委书记,2004年任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11年任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后于2015年2月退休,今年4月宣告被查。

  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后续通报指出,经查,潘贻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滥用职权、退而不“休”,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组织意识淡漠,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组织人事工作中搞权钱交易,破坏选人用人风气;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贪图享乐,搞权色、钱色交易,对家人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便利或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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