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耳盗铃(yǎn ěr dào líng)具体内容!
在社会生活的大舞台上,民法宛如一位默默守护的卫士,以其细致入微的规则,全方位地保障着我们的权益。从清晨在街边早餐店买份早点,到夜晚在网络平台下单心仪的商品;从与朋友签订房屋合租协议,到遭遇消费欺诈时的维权,民法的身影无处不在,它绝非静止不变的条文集合,而是一部不断成长着的 “活法”,生动地反映并适应着社会的变迁。
民法的范畴极为广泛,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个人的人格权、财产权,到家庭中的婚姻关系、继承制度,再到商业活动中的合同订立、侵权责任等,无一不被囊括其中。人格权方面,民法保护我们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让每个人都能以独立、尊严的个体形象参与社会活动。
比如,某明星的肖像被一家未经授权的化妆品公司用于广告宣传,这就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明星有权依据民法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财产权领域,无论是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还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民法都明确了归属和流转规则,确保我们辛苦积累的财富受到法律保护。在家庭生活中,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公平;继承法则有序安排了遗产的分配,维系着家庭财富的传承。在商业世界里,合同法则是交易的 “游戏规则”,大到跨国企业的商业合作,小到日常网购中的商品买卖,合同规范着各方的行为,降低交易风险,促进经济的有序运行。
民法并非生来如此完善,而是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进化。早期的民法雏形,更多地源于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逐渐演变成体系化的法律制度。以合同制度为例,在简单的物物交换时代,交易形式简单,合同的概念也较为模糊。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远程贸易、信贷等复杂交易形式不断涌现,对合同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于是,民法中的合同规则不断细化,从合同的订立方式、效力认定,到违约责任的承担,都有了详尽的规定,以适应日益繁荣的商业活动。
再看人格权的发展,在过去,人们对人格权的认知相对有限,而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新的热点问题。民法迅速做出回应,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一变化充分体现了民法对时代发展的敏锐洞察和及时适应。
在当代社会,民法更是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积极回应各种新问题。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网络购物、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层出不穷,民法及时调整规则以保障各方权益。比如,针对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若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仍不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共享经济方面,对于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租赁过程中的纠纷,民法依据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严峻挑战,民法进一步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除了规范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外,还赋予了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等权利,让人们在享受数字生活便利的同时,不必担忧个人信息被滥用。在社会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民法也在不断完善养老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增设居住权制度,让老年人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在房屋中的居住权益,即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也能安享晚年。
展望未来,社会将继续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发展,民法也必将持续成长。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民法需要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创造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中,民法可能会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绿色消费等方面的规则制定,以推动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经济生活中的落实。在多元化社会关系的构建中,民法还将不断完善对新兴社会群体权益的保护,如灵活就业人员、网络主播等群体,确保他们在劳动权益、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
民法就像一棵生机勃勃的大树,深深扎根于社会生活的土壤,不断从现实需求中汲取养分,茁壮成长。它以动态的发展守护着我们的生活,在社会变迁的浪潮中,始终为我们撑起一片权益保障的蓝天,让我们能够安心地追逐梦想,享受美好的生活。作为普通民众,了解民法的成长与应用,不仅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也能更加深刻地理解社会运行的法治逻辑,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萨维尼指出,一个民族有共同的信念、共同的情感,民族之间表现出其差异。民族具有独特性。民族是一个有生命的机体,有其童年、青年、壮年、老年。由此,民法也表现出民族的特点,就如同民族的语言、风俗一样。
他认为,民法是一个民族的人民不断运用的、活的东西。法永远处于运动和演进中。它伴随民众一起成长。当其丧失自身个性,便告消亡。法以前存在于民众的共同意识中,现在则存在于专业法学家的意识中。萨维尼说:“立法者处于民族的中心位置,这样,立法者汇聚了民族的精神、价值观念以及需求,因此我们将立法者视为民族精神的真正代表。”专门法学家的思考,代表的是民族的整体思考。萨维尼发现,即使在大革命的洗礼之后,不少小的德意志邦国中,人们仍然愿意采用旧的日耳曼典章。事实上,萨维尼希望尊重各民族、各地区的习惯法。萨维尼说:一切法都是习惯法(在不严格的意义上)。法律“首先是通过习俗和民众信仰,然后通过法学被形成,也即到处是假手内在的、静默作用的力量,而非借助立法者的意志,这一状态直至今天只是历史地形成的”。
萨维尼研究罗马法,并提出以历史的观点看待民法,此点常被攻击为无视当下,过分好古。萨维尼说,这其实是对历史法学派的误解。历史法学派并非认为过去的法最重要,也没有给予罗马法对当下过度的支配。法学的历史观点的本质在于“对所有时代的价值和独立性予以相同的承认,它最为重视的是,应当认识到连接当前和过往的生机勃勃的相互联系,没有这个认识,对于当前的法状态,我们就只会注意到其外在现象”。
研究罗马法,“首先要在我们的全部法状态中发现和确认哪些事实上是罗马法起源,由此我们并非无意识地被罗马法所支配;但此外,法学的历史观点力求在我们法意识的罗马法元素中,分离出那些事实上已经不再重要的、仅仅是因为我们的误解而仍然继续着具有妨碍作用的虚假存在的那些元素,以便那些依然生机勃勃的罗马法元素获得发展和产生有益影响的更为自由一些的空间”。
在萨维尼看来,民族是自然统一体,是实在法的产生者、承担者。萨维尼写道:“法的维持通过传统而实现,而传统的条件和根据在于代际之间并非突如其来的而完全渐进的更迭。”[163]有人(理性主义者)把它们归结为共同的人类精神,而非民族精神。在萨维尼看来,人类精神与民族精神“并不是矛盾的”,“在具体民族中起作用的事物只是在此民族中以特别方式表现出来的普遍人类精神”。
关于民族与国家,萨维尼做了如下描述。他认为,民族是一种不可见的自然整体,是精神性的,其界限并不确定。民族统一体表现为可见的、有机的现象时,就是国家。国家是民族的实在形态。通过国家,统一体具有了明确的界限。
家是法的高级形态,民族与法律先于国家而存在。民族在国家之中获得了人格,从而获得了行为能力。民族享有永恒的存在。在理想状态下,国家与民族疆界应当吻合。国家与民族疆界不一,外来民族被同化,“只是反常事件”。萨维尼强调,法的产生是一个事实,是一个共同体的事实。
个人反对总体意志,就属于违法。违法要得到处理,这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国家让不法意志从属于总体意志。
国家也是以历史的方式逐渐形成的。国家建立在民族共同体的生活之中。国家对共同体负责,而非对形式化的宪法负责。由此,国家具有历史内容。萨维尼批评契约论。他认为,契约产生国家,这一观点会产生“有害而错误”的结果。
他认为,在契约理论中,民族的自然统一性、内在必然性都没有被包括。然而人们如此构想社会契约论时,国家早已经存在了。国家不是个人自由、任意选择的产物。国家的形成包含了历史要素和特别要素。
于时光的沸鼎中,将岁月凝练为墨。蘸取灵感,于横竖撇捺间雕琢生活的模样。在头条,以笔为刃,剖开日常表象,睡起觉微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