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三个月以上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虽未提出要求经济
日期:2024-04-13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浏览次数:179
原标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三个月以上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虽未提出要求经济补偿或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直接实施了竞业行为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三个月以上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虽未提出要求经济补偿或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直接实施了竞业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长时间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造成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却得不到相应补偿的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