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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郑某某因长期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郑某某购买了某小区住宅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某物业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关权利义务,对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住户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郑某某自2020年3月起至今一直拖欠物业管理费,期间,某物业公司多次向郑某某催交物业管理费,郑某某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搪塞,不予缴纳,某物业公司遂将郑某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郑某某对某物业公司起诉其所欠物业费的金额及事实没有异议,但称不交物业费是因为某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维修房屋的义务。

  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审理评判如下:原告某物业公司要求被告郑某某支付物业费,符合物业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郑某某以某物业公司不予维修房顶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因物业服务与房屋维修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主体,故郑某某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郑某某于10日内支付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当小区业主遇到生活问题,如果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职责范围,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向业主释明。如本案中被告郑某某遇到楼顶维修问题,虽不属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但物业公司应当告知被告质保期逾期后,应由谁来维修处理房屋问题,以此体现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的理念。

  此外,被告不应当以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方式,以求达到维修房屋的目的。被告拒绝缴纳物业费不是应对纠纷的正确途径,而且构成了违约行为。所以,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关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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